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学校利用自身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和暂时闲置的资产、资金等,以投资、入股、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和经营服务等活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内部经营、对外担保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经济行为,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租赁。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核、审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学校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同时按权限范围上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季报、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形成决策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职能,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制订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产权界定、建账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 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和资产租赁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 监督、检查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的经营活动;
(六)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招租及合同管理工作;
(七) 负责组织经营性资产的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 资产租赁
第八条 资产租赁包括土地租赁、公用房屋租赁、公共场馆租赁和仪器设备租赁,是指利用学校闲置土地和在学校所属的土地上用基本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含单位自有资金)建造的房屋(包括临时性用房)、公共场馆设施以及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对外出租、出借的行为。
场馆(地)等日常常规性出租出借由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制定收费标准,报请物价部门审批确定。使用单位填写《山东省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按管理权限报经物价部门审核盖章后,市物价局、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各留一份备案并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场地设施器材的运行、维修、保养和管理人员的部分劳务费用等支出。
第九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资产租赁应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 实物资产;
(二) 闲置资产;
(三) 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 租赁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 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 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 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 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 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 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得对外租赁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租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租赁需求,无论租赁时间长短,均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租赁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产租赁材料。
(二)资产管理处对收集到的资产租赁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审核、报批,组织实施资产租赁工作。
(三)国有资产租赁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
(四)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五)所有租赁业务均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开发布、公示,内容包括:租赁程序、承租人、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等。
(六)审批通过的事项,参照《9999js金沙老品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招募承租人;
(七)资产管理处依据招募和评估结果,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 申报资产租赁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
(二) 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与拟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书,以及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审批资产租赁事项权限 :
(一)对于临时租赁租期较短、租赁价格较低的设备、场地、房屋等临时性租赁业务,由资产管理处审办;重大租赁项目需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资产使用部门不得自行租赁。
(二)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审批:(1)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2)独立院落租赁;(3)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4)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第十四条 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临时性租赁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十六条 资产租赁事项的当事双方应严格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取。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其主要方式包括:
(一) 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 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 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
(四) 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 购买股票、期货;
(二)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 境外投资;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范围:
(一) 事业基金;
(二) 闲置实物资产;
(三) 无形资产;
(四) 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 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 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 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 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 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将以下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初审:
1.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
2.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4. 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5. 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二) 资产管理处将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审批。
(三) 获准投资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省教育厅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四) 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 省财政厅对转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六) 学校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 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应含会计核算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以及其他财政要求);
(四) 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五) 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 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七) 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 事业法人证书、财政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九) 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被投资经济实体应每年向学校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经济实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利润表和负债表。
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所占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停业停产、严重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及不能有效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企业,要进行及时清理、关闭注销。对额度较小、所占股份较低,以及不能为学校发展带来收益的对外投资业务要尽快办理撤资、撤股。
第五章 资产出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除正常业务往来以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货币资产借与他人。严禁对外出借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其他实物资产确需出借时,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借学校资产。
出借资产应办理借用手续,签订借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借用协议应包括出借资产状况、借用理由、借用时限、损坏赔偿及是否存在收入等内容。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其他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学校财务部门并全部上缴国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第三十一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相关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将当年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和下年预计收入情况如实上报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减收、免收、缓收租赁收入及对外投资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给予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