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9999js金沙老品牌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9999js金沙老品牌资产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8-05-10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包括产权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的非职工住宅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房屋的用途和属性,共分为六大类:

(一)办公用房。指用于日常办公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资料(档案)室等。

(二)教学用房。指用于开展教学活动的各类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制图室(画室)、体育训练室、舞蹈训练室等。

(三)实验用房。指主要用于开展学生实验教学、实训实践用房及附属配套用房,包括各类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房、实验准备室、实验耗材及实验设备库房、实训场馆、标本室等。

(四)公共服务用房。指全校共享使用的公共场馆,包括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会堂、体育场(馆)、校史馆、档案馆、活动中心、网络中心等。

(五)后勤保障用房。指后勤服务和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锅炉房、开水房、换热站、变电配电室、物资仓库、活动室、门卫室、收发室等。

(六)经营用房。是指学校用于科技开发、生产、经营服务和对外租赁的房屋。

 

第二章  公用房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学校、处级单位两级管理。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类公用房管理使用的实施细则,决定学校公用房的分配和调整,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具体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公用房的使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全校公用房实施归口管理,执行全校公用房的调拨、监管、协调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后勤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北校区管理办公室、图书馆为公用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资产管理处分别负责制定各类公用房的实施细则、归口公用房的使用规划、定额核定、用房计划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处级单位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二级单位,具体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其细则,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核定和分配、自主安排各类所属公用房的使用计划,并按学校规定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经营性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涉及后勤处协议规定的经营性用房,按协议规定执行;其他经营用房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向校内外招租经营,租金原则不抵于市场同类水平。

 

第三章 公用房配置

 

第九条 学校各类公用房的构成比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由学校统一规划。

第十条 学校公用房的配置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按需配置、定额使用、教学优先、支撑科研、逐步规范”的原则。学校根据事业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定额,对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定额管理。办公用房按实际岗位数及在岗人员职级和上级规定的使用面积等量化指标制定,教学和科研用房按在编教工人数和结构、学生人数、学科层次、科研任务等量化指标制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原则上按定额配置,不准超面积使用。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学校批准并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用房调整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整。调拨到各单位的用房,由各单位根据用房类型自行分配使用,并将各类用房安排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公用房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只能自行使用(除用房协议另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如有违反者,学校收回所涉及房屋,并对责任人(单位)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占用学校公用房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经营性活动须经学校批准,未经过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占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房的使用类型经确定后一般不予变更,用房单位若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公用房使用类型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详实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变更方案,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各用房单位应加强对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若需对公用房进行内部改造维修,改动房屋结构的(如封堵门、窗,拆、建隔墙等),须报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对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消防通道、楼梯、走廊、门厅等)或改作他用,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严禁在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上设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一经发现,责令其人自行拆除,并承担损坏设施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学校配置公用房的内部使用管理,合理分配,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人员)占用的房间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后,房屋建设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处及相关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决定,对验收后的公用房进行分配和调整,办理交接手续。旧房调整时,迁出、迁入的使用单位均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