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知名应用型大学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强校”和人才国际化战略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教师参加国(境)内外访学应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坚持统筹兼顾、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二章访学类型
第三条出国(境)访学。
(一)政府公派出国(境)访学:指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部门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资助的公派留学项目。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指学校派出并资助或国(境)外友好单位资助到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等进行的访学进修项目。
第四条国内访学。
(一)政府公派国内访学:指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实施的各类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二)学校公派国内访学:指学校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项目。
第五条其他特殊情况报学校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校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申请访学的内容须与所从事岗位及专业相符合。
第七条重点选派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教学名师,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并结合课题进行具有实质性合作研究的教师。
第八条政府公派国(境)内外访学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第九条学校公派国(境)内外访学条件:
(一)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近三年各类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申请国(境)外访学的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可适当放宽);TOEFL、IELTS、PETS、WSK、BFT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应项目的要求;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教师优先选派。
(三)申请国内访学的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第十条自国内访学结束返校工作之日起,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再安排国内访学(重点发展学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自出国(境)访学结束返校工作之日起,原则上五年之内学校不再安排出国(境)访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一)未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四)申请出国(境)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五)近三年发生过教学事故。
(六)访学期间人员。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按学校通知要求,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须提供培养单位为其出具的同意访学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审核、推荐。所在教学单位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按要求组织推荐,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组织人事处汇总申报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及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研究决定。学校组织评审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政府公派的须经上级批复),公示期内无异议人员按照上级或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访学手续。
第五章人数及时间
第十六条政府公派国(境)内外访学的人数、时间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公派国(境)内外访学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国(境)外访学项目。学校每年选拔2-4名中青年学术骨干到国(境)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访学,访学时间为1年或半年。
(二)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国(境)外访学项目。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境)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访学,访学时间为半年。
(三)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国内访学项目。学校每年选派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比例的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访学,访学时间为1年。
第十八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访学时间的,须在正常访学时间结束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待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访学时间。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国(境)外访学项目最长延期1年,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国(境)外访学项目最长延期半年。
第六章资助及待遇
第十九条公派国(境)内外访学经费由项目单位、学校、访问学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一般包括往返旅费、进修学习费及住宿费等。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学校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的人员,学校每年最多资助8万元。
对获得学校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的人员,学校最多给予4万元资助经费。
对获得学校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国内访学项目资助的人员,学校最多给予1.5-2万元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批准办理了相关手续且符合有关资助规定的国(境)内外访学的人员,可凭访学邀请函向学校申请预支资助经费,也可个人先行垫付有关支出。在访学结束并返校工作后,访学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票据将有关访学支出进行报销。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公派访学人员,保留国家、省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可正常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通过竞聘者,学校待其按期回校工作后予以聘任;访学进修成果可作为其年度考评、聘期考核、岗位竞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经学校批准延期的访学人员,学校不再发放资助经费;未达到规定访学期限但已完成访学任务提前回校者,按实际访学时间比例核发资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或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一)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
(二)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者。
(三)在学习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期限或逾期不归者。
第七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获政府公派国(境)内外访学资助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获学校国(境)内外访学资助人员应在12个月内成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行的,取消本次访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访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访学协议书,明确访学研究任务和目标,返校后按协议规定进行考核。同时提交书面总结及学术研究报告,至少进行一次相关研究领域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的专题公开讲座。访学结束后1个月内,须将总结报告和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报组织人事处,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访学人员的考勤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及时记录离岗时间、到岗时间等考勤情况。访学期间,进修访学者须每季度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学习、工作及科研进展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的访学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且应按规定注明得到的项目经费资助来源并署名9999js金沙老品牌。
第三十条获得资助的访学人员,回校后应至少开设一门新课程。
第八章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
(一)出国(境)访学时间半年的,服务期为2年;出国(境)访学时间1年的,服务期为4年;出国(境)访学时间2年的,服务期为8年。
(二)国内访学时间1年的,服务期为4年。
(三)如在访学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服务年限。
第三十二条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访学人员,应按协议在离校前返还上级和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能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的,应返还上级和学校为其资助的全部培养费用。
第三十四条访学结束后未按时返校工作的,学校停发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逾期2月未返校工作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可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各类国(境)内外访学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原办法执行。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