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教学科研 >> 管理制度 >> 正文

9999js金沙老品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五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四)组织开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合同签署等。

第七条学校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人事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人员的岗位配置优化,实验技术人员的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等;

科技处负责学校的国家、省(部)级研究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组织与监督,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效统计与审核等;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服务收入的结算及分配管理,服务收入资金的使用监督等;

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资产效益考核、闲置调剂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的监督。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设、运行和管理。开放共享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副组长由各单位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担任,作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负责人。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各实体平台的分级管理职责;

(2)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3)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4)按学年度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

(5)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九条各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一名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2)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在学校共享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5)统计设备使用时间和核算收费金额等工作。

第三章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管理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使用统计等相关信息。学校所属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学校共享管理平台管理,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平台,须经所属单位开放共享工作小组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共享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对于进入共享管理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其设备管理单位须登录学校共享管理平台,按照共享管理平台的规范,认真填报设备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范围、开放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成共享管理平台的设备注册。

第十三条进入学校共享管理平台的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更换。

第十四条用户可通过共享管理平台查询设备、预约使用,预约时需说明样品情况,以及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以便设备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准备。设备管理单位在预约审核时应优先考虑校内的测试申请。

第十五条用户与设备管理单位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在使用仪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和卫生。测试结束后,设备管理单位须做好使用记录登记,明确具体收费金额并请用户确认。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设备管理单位可定期培训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兼职设备操作员。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单位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中,须履行以下职责:

(1)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2)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

(4)不得无故拒绝各单位的测试申请。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应重视及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收集设备预约情况、使用情况、维修维护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和成果统计等数据信息。

第四章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各二级单位按照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成本,基于非盈利性原则,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决议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向校内外公开。

第二十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应在首次实施收费时,持经审核备案的收费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立项手续。财务处负责为每个二级单位设立专门项目号用于设备服务收费。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有偿服务收费负责,须为每台设备设立服务收费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处进行收入结算和分配,其中,返回实体平台的经费中用于设备维修的支出不得低于30%,用于人员的支出不得高于20%。

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本校学生因课程教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学年度对各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工作采用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单位的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附证明材料。由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评审,并在共享管理平台上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作为评价指标纳入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方面的整体考核。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二级单位,学校将予以表彰,并通过增加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支持力度、增加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和优先推荐申报学校、山东省、教育部及科技部有关奖励等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在设备维修维护费方面优先支持,对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在评优评先、资助交流学习以及学校相关经费支持的研究项目申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将予以全校通报。二级单位须对逐台设备分析原因,对本单位购置和共享工作方面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况限制该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并追究相关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使用机时不达标的通用型大型仪器设备,将予以全校通报,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其设备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当年评优评先。对于无特殊原因的全年零机时通用型大型仪器设备,取消其所在二级单位的评优资格,对设备管理人员和二级单位进行全校通报;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使用机时不达标的通用型大型仪器设备,经学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议,可对其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取消其开放共享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