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勤政,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发〔2015〕2号)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促进干部权力规范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3.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单位利益受损害、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等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利益受损害、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5.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单位利益受损害等后果的; 2. 违反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单位利益受损害等后果的; 3. 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 除直接责任外,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第三条所列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由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六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商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听取审计报告,讨论审计处理意见,督促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和结果运用等情况。 第七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人员调整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由校领导审定后,向审计处签发《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依法依规实施审计。 根据工作需要,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委托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界定:任职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三年以上的,主要审计近三年的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本部门有关职责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推动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五)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效果;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下达《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被审计领导干部单位和个人的简要情况; 2. 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 3. 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4. 其他有关事项。 (二)审计处接受委托后,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加入工作组,并指定审计工作组组长。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工作组提供下列资料: 1. 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2. 本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资料; 3. 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利用学校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4. 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5. 任期内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6. 相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请示、批示、经济合同、业务档案和规章制度等资料; 7. 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依法依规通过不同方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2.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3.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有关整改情况; 4. 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七)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档案。必要时可将审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结果公告或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接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励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十四条 在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报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依规向审计处提供所需资料。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9999js金沙老品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山工院发〔2017〕5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