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教体)局职成(民继)科(处)、各有关高等学校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国家开放大学奥鹏远程教育中心、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 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要求, 加强对高校及其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事中、事后监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有关高校驻鲁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开展检查(以下简称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教育厅公布的上年度备案结果中合格、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以及省内高校在驻地设立的教学点。具体包括:省内外高校在鲁设立的函授站;省内高校在驻地设区市设立的教学点;省内外高校在鲁设立的学习中心;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主办高校委托在鲁设置的学习中心;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习中心。
二、检查内容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 号)中规定的函授站、学习中心职责落实情况。
主办高校“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情况,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设置、运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招生宣传组织,教学教务管理,学生支持服务,课程考试组织等方面。
三、检查安排
(一)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自查。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于 2020 年 11 月 16日前通过“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监管平台”(http://ygjg.sdcen.cn/portal/home.aspx 以下简 称“监管平台”)向主办高校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要体现履行办学协议情况,参加主办高校业务培训情况,2019级、2020级在籍学生本、专科人数,面授辅导组织情况,2020年内考试组织情况(考试日期、具体考点、单元最多场次数)等。
(二)主办高校普查。主办高校各自检查“监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如学生联系电话、考场、考点等)填报是否完整,对本校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检查,于 12月10日前,通过“监管平台”将检查结果提交给函授站(点)、学习中心所在市教育(教体)局。
(三)市教育(教体)局检查。市教育(教体)局受省教育厅委托,对本市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检查,并视办学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相关资质,落实法人单位参与办学管理情况,面授辅导等学习支持服务记录,考试组织、考场安排等记录。检查结果于 2021 年1月10日前,通过“监管平台”提报。
(四)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视情况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复查。
四、检查结果处置
(一)检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三种。
1.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生反映良好,为合格。
2.不报或隐瞒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设置、招生、考试等办学信息,不配合检查工作,存在严重违规或反复违规,造成较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为不合格。
3.未及时、如实填报办学信息,在招生、考试、助学、服务、管理、收费等方面存在违规(或隐患),给予限期整改。
(二)检查结果处理办法
1.对不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填报信息,或瞒报办学信息,不配合检查的主办高校及公服体系,给予通报;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给予限期整改或不合格处理。
2.主办高校对限期整改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要指导监督其整改。在检查结果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整改落实情况,由主办高校提出复查申请,省教育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给予停止招生处理。
3.对不合格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要及时终止其招生资格,并妥善处置好现有在站(点)学员的后续学习安排。
五、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设置调整
有关高校要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其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布局调整,严格控制数量。对学校在驻地设区市设立的教学点进行有效整合,科学合理设置。外省在我省新设置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应为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设置专业为我省紧缺的本科层次专业。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备案结果。有关高校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设置调整的备案材料(见附件)扫描件请通过 E-mail 发至jixujiaoyu@shandong.cn,截止日期均为11月30日。
联系电话:0531-81916557、86428568(监管平台)
联系人:尤春海、赵远征
附件: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山东省教育厅民继处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