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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需把握什么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就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实践中,如何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明晰可预期规范化评查标准。评查应有据可循,应从明要求、定责任、细操作三方面设定规范标准,做到事前提醒。一是明确办案质量总要求。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的“二十四字”方针及《意见》要求,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管理规范、执行到位”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并在具体实践中采取评分制,细化评查内容及对应分值进行审核量化评分,形成长效标准机制。二是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有权必有责,评查的首要要求就是责任落实落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均要求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应定岗定人定事,明晰责任划分,以具体的责任倒逼质量提升。三是细化评查工作具体要求。实践中,一般应事先下发评查工作方案通知,明确评查时间、范围内容、标准要求、方式步骤等事宜,评查前需组织培训,评查中应及时跟进、统一尺度,确保评查过程有序高效、结果客观公正。需注意,案件质量评查应是常态化、长效性工作,应充分强调规范化制度保障。

  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评查机制。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案管、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评查,《意见》强调评查工作应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审理部门具体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一是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作为质量监督专责部门,具体牵头做好质量评查,既在审理中敢于、善于把关,又在审结后规范统筹评查,对质量把好“关口”、把严“出口”。二是案管部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应紧盯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严格立案审查调查、程序文书及措施报批等把关,强化实时监督评查,督促及时整改。三是其他部门参与职责,需明确评查工作系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有效评查机制有赖于案件质量共同体的构建,评查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各部门应清楚各自职责、任务、要求,做到守责、尽责、负责。

  健全全方位实效性评查体系。一是正向和反向结合。以正向评优引导激励,定期评选优质精品案件,保证案件质量基础,注重发现特色亮点、办案成效、经验做法,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形成优质办案示范效应。以反向评查检视警示,全方位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查找各环节质量问题,通报督促整改,形成倒逼警示效应。二是日常、全面与专项结合。各部门协同日常评查,审理部门对报批报备案件“一案一评查”“一案一反馈”,案管部门每月错情通报、定期或不定期评查抽查,监督检查部门对联系单位日常评查。定期全面评查,实现每五年对派驻、派出机构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评查全覆盖。规范开展专项评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职务犯罪、违反政治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等重点领域案件专题评查。三是守正与创新结合。在持续常规评查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思路、创新方式。将评查向办案前后端延伸,开展信访件、问题线索办理等评查评优、纪检监察建议专项检查等,及时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建议未落实等问题。将评查方式向高效化转化,将单纯上查下、单独查、书面查,变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查谈结合,多室联合及抽调下级人员共同评查、交叉检查,以评查促交流、带教学,综合采取“听、看、查、讨论、走访、座谈、反馈”的方式,既找问题又找经验,提升评查效果。

  深化长效性评查结果运用。一是以评促学,实现以评查带动学规范、学业务、学先进,深化办案先进经验学习,让评查要求入脑入心,规范要求及时落实。二是以查促改,将压力层层传导,压实各部门协同整改责任,严格对照反馈问题“对账销号”集中改,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梳理共性问题扩大范围改,查找案件质量问题实质、对症下药强化效果改,持续跟踪、及时“回头看”督促到位改。三是以改促进,从源头深化治理,对现行程序机制查缺补漏,健全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定期督查等制度,实现评查成果转化,进一步防止评查反馈类似问题发生。实践中,可通过评查反馈剖析座谈会等形式增共识、解难题、统标准,可实行“两挂钩”评价体系,将评查结果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挂钩,强化案件质量理念内化于心。(王洋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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