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为我省教育教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育改革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我省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认识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课程、师资、教材等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学习外方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技术,有利于拓宽教育视野,更新教育观念,有利于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现代化、国际化复合型人才,有利于我们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与世界教育发达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国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突出重点、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和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我省做出了建设黄河三角洲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战略规划。加快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开放的趋势使全省对各类现代化、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也对我省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教育事业必须紧紧抓住当前的发展大局和战略机遇,不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提高我省教育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因此,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以培养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化、国际化人才为根本任务,按照“积极稳妥、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打造品牌、促进发展”的方针,科学规划,认真实施,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升我省教育的国际化水平,为全省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以加强内涵建设为核心,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效益
(一) 明确理清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
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要与国外有影响的大学在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专业领域开展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高等职业教育要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道路”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系统引进境外先进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材、师资以及国际上广泛认可的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程体系,努力加强自身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鼓励中外合作办学者共同开设实践课程,共建实训基地。鼓励颁发双方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通用职业资格证书。
普通高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为我省基础教育的教学改革服务,把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学习、研究国外基础教育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平台,在有条件的市和学校进行试点,不宜普遍开展。鼓励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工人。
义务教育阶段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学科专业领域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
适量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
(二)严格限定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资格
中方学校要对拟举办的机构和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要多渠道了解外方合作者的办学资质、办学声誉、办学水平、师资及课程等情况以及合作办学的真正意图,确保合作办学能够切实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办学机构应当是独立设置并具有5年以上相应层次办学历史的学校,合作举办专业是我省急需的专业。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具有10年以上办学历史、其所属国权威机构认可的学校。
从严限制外国教育机构在境内已举办多个同类合作办学项目以及拟办专业在境内较为集中的项目。同一外方机构在我省的合作院校不宜超过2所,相同合作专业不宜超过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开设3个以上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1个专业只能与1个外方学校开展合作。
(三)认真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势专业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我省发展需要,从学校现有专业中选择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或先进性,在国内或某一地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或缺性的专业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电子、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金融、医学、软件外包服务、涉外法律事务等我省急需的专业开展合作办学。
(四)重点抓好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建设
在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过程中,中外双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教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切实做到引进的外方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或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数或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或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时实施中外双方学历学位教育的办学机构和项目,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满足双方的学术标准和要求。办学过程中进口国外教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办理。要特别注重引进课程的消化和吸收,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中外教师共同开发、开设课程,大力推进课程的本土化建设。
(五)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示范作用
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要不断总结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并有针对性地应用于学校其他专业领域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同时,要与本地区的科技、经济和教育发展密切结合,不断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效益。
三、以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为准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稳步前进和健康发展
(一)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教育主权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教育秩序。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决维护教育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各种各类因素诱发的学生群体事件。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端正办学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二)严格审批和延期程序,把好中外合作办学入口关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每年3月或9月我厅受理办学申请,各申办单位可提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文件要材料齐备,内容详实,形式规范。双方签署的协议应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范,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我厅集中受理后,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或审批。
我厅将及时对获得教育部审批和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我厅或教育部备案,并申请核发新的许可证和批准书。在批准招生的年限或办学许可证(项目批准书)到期6个月前,学校要向我厅提交项目评估报告和继续招生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后,方可继续举办和招生。批准开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协议,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要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三)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建立招生和学籍制度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获得批准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机构或项目招收学生,要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严禁计划外招生。在没有得到批准前,不得自行招生。实施其它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收学生,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事项规定办理。招生录取工作,应按照我省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在招生工作中,严禁虚假宣传或向学生做出不合理的承诺。要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开展国外学历学位教育的机构或项目,应及时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学籍。
(四)加强颁发文凭证书管理,禁止乱发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文凭证书应与办学批复、招生广告和宣传中的承诺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实施学历学位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禁止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双方颁发与其办学层次、类别不同的学历学位证书,禁止非学历教育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禁止外国合作办学者颁发第三国学历学位证书。
(五)加强办学资金管理,严禁违规收取和使用经费
各办学单位应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门账户,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所收取的学费等各项费用应用于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和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建立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厅报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年度报告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办学情况报告书》、《中外合作办学年度备案表》。我厅将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年度检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和项目要进行整改或停办。如学校所举办机构或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运转,应及时主动向我厅提出停办申请,并采取措施,保证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同时,我厅还将通过网站、报刊等渠道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信息,并引入国家的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树立品牌意识,认真做好发展规划
各院校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结合产业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根据本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各校要坚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不得过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更不能单纯追求数量和盲目攀比。应树立品牌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创造精品,打造品牌,办出特色,增强效益。
各学校应对现有的机构和项目进行自查清理,没有经过审批或与现行政策不符的机构和项目应及时纠正或停办,同时做好五年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请于2010年4月底前报我厅。
(八)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归口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是政策性很强的涉外事务,各校要加强领导,不断研究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要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学校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处(室)要参与中外合作办学商谈以及机构和项目运行的全过程,对涉外事务负总责,并与相关办学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