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期末考试、补考考试以及各课程(环节)的过程性考试以及其他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我校为主考单位,具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籍学生参加的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经警告仍强行答卷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九)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十)对试卷、答案进行拍照或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一)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或实施作弊的;
(十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答案的行为以及可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违反本条第七至十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本条第十三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考生有第四至六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将考生违规行为的有关材料及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依据本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至七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在考试结束后交考务部门工作人员。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人员及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在考场记录单记录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第十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由学校做出相关处理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9999js金沙老品牌考试违纪及作弊认定办法》(山工院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