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公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安全和效率,为学校日常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系指经学校批准、在指定部门备案刻制的各类实体印章。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各部门单位的公章,校领导的公务名章(手签章),各类业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中共9999js金沙老品牌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
1.以校党委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材料、公函等;
2.向校内各单位印发的有关文件;
3.发展党员工作有关材料;
4.党委各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上报材料确需加盖学校党委印章的;
5.按有关要求需加盖学校党委印章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9999js金沙老品牌”印章与“9999js金沙老品牌”钢印主要用于:
1.学校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材料等,向校内部门印发的文件,向校外发送的函件;
2.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证件证书;
3.校内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办理审批手续时,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规定需要学校印章的个人身份证明、工资证明、公积金有关业务等材料;
4.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等开具的介绍信;
5.按照要求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五条 校领导公务名章(手签章)主要用于:
1.学生录取通知书、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进修证等;
2.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科研工作材料;
3.财务支票等印签;
4.其他需校领导公务名章或手签章的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印章主要用于内设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审批、情况证明、请示汇报等情况。
第七条 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基建合同、采购及维修、联合办学、科技研发及合作等合同或协议签订,学生证注册,招生录取,财务收支等。学校所属单位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审批:
1.学校党委、行政公章和钢印的刻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学校所属部门单位的党组织、行政、团组织印章须按照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有关文件,由使用部门提出刻制印章申请,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3.学校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提出刻制印章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党委(学校)办公室报公安机关审批;
4.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党委(学校)办公室报公安机关审批。
第九条 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持学校介绍信和审批材料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十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党委(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十一条 因部门合并、分立、更名、撤销等原因终止印章使用的,原印章必须在启用新印章之前留存印模、备案登记,交至党委(学校)办公室封存。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须经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工作的副书记签署审批,印章保管人员认真复核后签章。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学校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材料等,校内印发的文件,对外合作交流协议、联合办学协议、基建合同、采购与维修等合同协议,因公出国的文件材料,荣誉证书、聘书等,由校长或分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2、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进修证由各业务部门制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办理因私出国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工资证明、公积金业务等,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党委(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校领导公务名章(手签章)经本人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授权组织人事处保管的公务名章,按审批程序使用,仅用于办理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校长授权教务处保管的校长公务名章(手签章),按审批程序使用,仅用于学生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用途,不得用于其它事项。校长授权财务处保管使用的公务名章(手签章),按审批程序使用,仅用于财务支票和财务报表等财务用途,不得用于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招生、财务、合同等业务专用章应在业务范围内视业务重要程度,由业务专用章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印章使用,在职责范围内,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学校印章(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和校领导公务名章)由党委(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
第十九条 校领导授权财务处保管使用的公务名章由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使用时由保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并做好使用登记。授权教务处保管使用的公务名章由教务处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制定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办法,报党委(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印章存放地点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办公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的,必须事先经印章保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有用印审批单的,一并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认真做好用印登记。对不符合印章管理制度的用印申请,应当拒绝。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做到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如有遗失,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章 印章管理使用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规责任情形:
1.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私自刻制印章的;
2.在非公安部门指定单位私自刻制印章的;
3.未经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擅自启用印章的;
4.不按规定上缴原印章的;
5.未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建立相应登记制度的;
6.未经批准,在办公地点之外用印的;
7.对用印信息未详细登记,或未按规定保留登记簿的;
8.印章遗失未立即报告情况的;
9.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印章的;
10.不按照学校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
11.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或在读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教职工奖惩制度与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读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对责任人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